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教师聘任制不断完善,适应我校教学改革工作的发展,进一步调动全校教师的教学积极性,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实现以岗定酬、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分配原则,体现“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科学合理地反映教师工作情况,依据《云南中医学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工作量是指教师履行教师岗位职责所完成的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的总和。本办法主要涉及教师工作量中数量的考核。教师工作量中质量的考核按《云南中医学院教学质量评估办法》执行。教师工作量由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和其它与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三部分构成。
教学工作量指由学校教务处、成教分院及科技处根据教学计划下达的教学任务,包括理论课教学、实验课教学及实习等与教学有关的工作。
科研工作量指完成各级科研项目及相关的工作,科研津贴已有独立计发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计算。
其它与教学有关的工作量是指:批改作业、辅导答疑、考务工作、指导学生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工作、指导学生毕业专题实习、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指导青年教师、编写教材、参加教学法研究等与教学密切相关的工作。
第三条 教师工作量是学校对教师进行年度考核及计发课时津贴的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及教师聘任的依据。
第四条 教师工作量的考核在每学期结束前,由教师填写《教师工作量考核表》,经教研室主任、所在系部、教务处或科技处以及其它相关部门分级审查后,报分管副院长核准。
第五条 教师工作量以标准学时作为计算单位,将视不同情况折算成标准学时,并按所完成标准学时的多少计发课时津贴。标准学时的计算公式如下:
标准学时=计划课时×课程类型权重系数×课程类别权重系数×质量评估系数
第六条 为了便于分类计算教师工作量,可将承担我院教学工作的教师分为专任教师、返聘教师、兼任教师、兼职教师、外聘教师五类。
专任教师:是指主要从事一线教学工作为主,履行教师岗位职责的本院在编人员。
返聘教师:是指因教学工作需要返聘承担教学等相关工作的我院离退休教师。
兼任教师:是指主要从事管理工作,履行管理岗位职责,根据需要经批准承担部分教学工作的本院在编人员。
兼职教师:是指根据教学工作需要聘请承担我院理论课教学、实践性教学及相关工作的非本院在编人员。
外聘教师:是指因教学工作需要短期聘请承担教学等相关工作的离退休教师及院外人员。
第二章 教学工作量定额及要求
第七条 在保证教学质量及教师健康的前提下,学校鼓励教师在教学工作量定额的范围内多上课,上好课。
第八条 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定额
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定额是专任教师每一学年完成教学任务的基本要求。为了保证教学质量,提高岗位效益,以每年每个专任教师岗位完成2 5 2标准学时为其定额,专任教师每年应至少完成定额的8 0%以上,即2 1 6学时以上才为合格。为了使教师有充足的精力投入教学,保证教学质量,并保障教师身心健康,全院非公共课专任教师每年的教学工作量原则上不超过定额的1.5倍,即3 7 8学时(每学期高限为1 8 9学时)。全院公共课专任教师每年的教学工作量原则上不超过定额的2倍,即 5 0 4学时(每学期高限为2 5 2学时)。个别课程确因教师缺少,预计每学期教学工作量要超过最高限额学时(不含指导研究生的学时)才能完成教学任务者,必须事先经教研室、系部及教务处逐级审批。未履行相关手续者,每学期超过最高限额学时的部分将不计发课时津贴。
医学系专任教师因教学计划规定或工作需要不能完成标准学时者,在附院从事临床工作时间可按每8小时折算1个标准学时计算教师工作量,但不计发课时津贴。
第九条 兼任教师教学工作量定额。兼任教师应以履行管理岗位职责为主。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承担教学工作的,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承担的教学工作量定额,院级领导不超过3 6学时,处级及以下职级人员不超过7 2学时(不含指导研究生的学时);兼任教师指导研究生,原则上每年1人,总数最多不超过5人。兼任教师所承担的教学工作由相关教研室安排,并于开课前一学期的期末将拟承担的教学任务送师资科汇总,教务处审查,经分管校领导审核,报校长批准后方能承担教学工作。未经过审批程序,任何系部和教研室一律不得安排兼任教师教学任务。
第三章 学时的计算与折算
第一节 课程类型权重系数
第十条 我校各类课程的课程类型权重系数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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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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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类型权重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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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课 专业基础课 专业课 选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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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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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外语课公共体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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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9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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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理论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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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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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操作课计算机上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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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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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理论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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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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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实验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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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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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理论课:是指对实验目的、实验原理、实验步骤、注意事项等内容的讲解及介绍。
实验操作课:是指具体指导学生进行实验操作的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 实验课教学:一般每次实验课为3学时,第1个学时主要为实验理论课,第2-3个学时为实验操作课。工作量计算:以实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数区分出实验理论学时数和实验操作学时数后,分别乘以分组组数,再乘以相应的课类权重系数计算,每组学生数要在1 5人以上,每次实验后均要按要求批阅实验报告,不再计发批改实验报告工作量。
第二节 课程类别权重系数
第十二条 教师所授理论课程分为新课、一般理论课、重复班课和大课4种类型,其课时系数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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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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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类别权重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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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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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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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理论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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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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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班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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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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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课(8 O人,1 2 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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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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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课(>1 2 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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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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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课:指教师首次承担的课程;少数课程,由于形势发展需要,内容更新三分之一以上的,可由教研室于该课程讲授前一学期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证明该课程内容更新的材料,经教务处审查批准后按新课计算工作量。
一般理论课:是指教师已承担过一轮以上讲授的课程,任课教师应根据学科发展,每学期对教案进行修改完善,补充新内容。
重复班课:指教师在一学期内交替或先后给相同专业或相同专业方向的2个以上的授课班级讲授相同教学内容的课程。其中的1个班按一般理论课计算,其余班级为重复班课。
大课:指2个以上的自然班合班课,按学生人数的不同,其课程类别权重系数有所不同。
第三节 标准学时的折算
第十三条 课时津贴是学校院内津贴的一种形式,是学校发给完成教学任务教师的津贴,是学校收入资金分配的一种形式,其计发单位为标准学时。因此,须将教师的各种工作量折算为标准学时。本节标准学时的折算需据实写明实际完成的工作任务和工作量,并由系部核实。
第十四条 野外实习的工作量计算:
按实际教学实习天数,每位专业课教师,每天计入2个标准学时;带队教师及班主任参与野外实习按实际参加天数,每天计入1个标准学时。
第十五条 经教务处、科技处批准的系列知识讲座及专题
学术报告工作量的计算:
系列知识讲座:按完成的实际课时数计算,课类系数为1;
专题学术报告:按完成的实际课时数计算,课类系数为2.5。
第十六条 命题及阅卷工作的工作量计算:
命题:均以副高职称计算
必修课期末考试试卷(含标准答案)每份按1.5标准学时计算;
必修课期中考试及选修课考试试卷每份按1标准学时计算;
阅卷:均以中级职称计算;
必修课期末考试试卷按1/1 0标准学时×试卷份数计算;
必修课期中考试及选修课考试试卷按1/1 5标准学时×试卷份数计算。
第十七条 体育课考试的工作量计算:
考试及达标测验:只在学期末计算一次,按每生1/l0标准学时计算,课类系数为1。
第十八条 批改作业及辅导答疑工作量的计算:
一般每门课程批改作业的教学工作量计算,总量控制在每生1/1 0标准学时以内,每学期至少要实际批改作业 2次以上。
数理化、外语等作业量较多的课程,总量控制在每生1/5标准学时以内,每学期至少要实际批改作业6次以上。
作业应及时逐次批改,不得累积批改。
批改属于作业范围内的论文及调研报告,总量控制在每生1/5标准学时以内。
辅导答疑:按实际完成时数,每8小时折算1个标准学时。
第十九条 教学法研究及经批准的教研活动工作量计算:
院及系部范围内示范课教学、讲课比赛,主讲人按实际讲授的学时数计算,即课类系数为1;其它教研活动,参加者按每8小时折合1标准学时计算。
第二十条 社会实践工作量的计算:
按实际参加天数,每位教师每天计入1标准学时。工作量的核实由社会实践的组织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教材编写工作量的计算:
经学校同意编写全国性规划教材,主编每本教材计8 0个标准学时,副主编每本教材计5 O学时,其它参加人员按每万字计8个标准学时计算;
经学校同意编写全国性协编教材,主编每本计4 0标准学时,副主编每本计2 5标准学时,其它参加人员按每万字计6个标准学时计算;
编写其它公开出版并经学校教材审定委员会批准在我院使用的教材,主编每本教材计3 O个标准学时;副主编每本教材计2 O个标准学时,其它参加人员按每万字计5个标准学时计算;
经学校教材编写委员会批准编写的院内教材:主编:每本教材计1 5个标准学时;副主编每本教材计8个标准学时;其它参加人员按每万字计3个标准学时计算;
经教材编写委员会批准编写的院内讲义:主编:每本讲义计8个标准学时;其它参加人员按每万字计3个标准学时计算。
以上工作量在教材已由出版社出版或已投入使用后一次性计算工作量。
第二十二条 参加学术会议工作量的计算
由学校正式批准参加学术会议的专任教师,按实际与会时间,每人每天1标准学时计算。
第二十三条 进修及学历提高学习的工作量计算
由学校批准的进修学习及学历层次提高学习(含在职研究生班),学习时间在一学期以上者,每学期按2 O标准学时计算工作量。
第二十四条 指导青年教师工作量的计算:
指导青年教师的工作应在开始工作前由指导者与被指导者签订《指导青年教师协议书》,内容包括被指导者姓名、指导的具体内容及工作量等,经教务处批准后生效,并作为计算工作量的依据,每学期按实际完成工作时数计算,每8小时折合1标准学时。
第二十五条 由于学校教学设施不足等原因,安排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教学的,按实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数×1.2计算。教师临时调课在节假日上课的,课时系数仍为1。
第二十六条 实验教学人员以计时的方式履行相关的岗位职责,主要承担实验室管理、实验室建设、实验准备和指导实验等工作,实行8小时/日工作制,即按坐班制进行管理与考核,并依据履职考核结果领取岗位津贴。此类人员因已领取岗位津贴,实验课教学工作量按其所承担的实验理论课课时发给相应职级专任教师课时津贴的6 O%。因教学工作需要,在节假日或正班时间以外完成的实验理论课,课时津贴则全额发放。
第二十七条 兼任教师以管理工作为主,此类人员因已享
受行政人员的岗位津贴,其个人所得课时津贴为相应职级专任
教师课时津贴标准的6 0%。兼任教师因教学工作需要,在节假日或正班时间以外授课的课时津贴则全额发放。
第二十八条 外聘教师的课时津贴按相应职级专任教师课时津贴标准发放,此外,并给予每授课单元3 0元的交通津贴。授课单元指由学校教务处、成教分院或科技处安排的一次教学活动单元。
医学系兼职教师到关上校区上课,每授课单元给予1 5元的交通津贴。
第二十九条 为便于统计,由教务处、成教分院和科技处统一安排教学的课程结束考试,每场监考(2个小时)不论职称高低,一律按副高职称的1个标准学时标准发放课时津贴。在监考工作结束后请各系部将实际参加监考工作的人员名单汇总后送教务处,经审核后一次性发放。
第三十条 指导本专科生毕业专题实习并通过论文答辩:本科生按每课题x l O标准学时计算;专科生按每课题x 8标准学时计算;指导研究生,按每生每学期2 5个标准学时计算,若系导师小组共同指导,则由主导师负责在小组内分配。
第三十一条 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或其它有关教学活动工作量的计算:按实际完成时数,每8小时折合1标准学时。
第三十二条 教研室和研究室正、副主任,完成其所兼任工作的,按相应档次(正科级、副科级)的最低档的2 0%领取津贴,不再计入工作量。
第四章 教师工作量的统计及分级审核程序
第三十三条 教师工作量的统计在每学期末课程结束后进行,每位教师应据实填写《教师工作量登记表》。
第三十四条 教师工作量实行分级审核。教研室主任负责审核对承担本教研室教师(专任教师、返聘教师,教辅人员、兼任教师及外聘教师)实际完成的各项教学工作的情况;所属系部应认真复核并签署意见;成教分院审核成教和自考教学工作量,科技处审核研究生教学工作量;教务处审核全日制本专科教学工作量并负责汇总复核全院教学工作量,报分管教学副院长核准,报告院长后计发课时酬金。
在填报和审核中,若有弄虚作假,除扣除弄虚作假者的课时津贴或岗位津贴外,对教研室审核责任人也要进行批评教育,并负连带责任。
第五章 奖 惩
第三十五条 授课教师必须严格遵守教学纪律。未经允许擅自调课及迟到5分钟以上者,扣发所授调课程或迟到课程的当次课时津贴;教师旷课一节及其以上者(迟到1 5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超过1 5分钟,视为旷课),按相应职级课时津贴标准的五倍扣缴旷课处罚金,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监考人员缺席或自行离开考场二十分钟以上的监考教师,按其监考所得酬金的十倍处罚。
第三十六条 在教学过程中造成的教学事故、教学差错,按《云南中医学院关于教学事故、教学差错认定与处理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教研室和各系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教师工作量的填报及审核工作,以保证教师课时津贴的及时发放。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填报及审核工作的,将按超过时间处罚责任人:每超过1天扣其津贴5 O元。财务处应在接到工作量审核报表后2周内发放课时酬金。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在教书育人中作出突出成绩和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的教师教师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教务处。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