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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

云南中医学院教师培养管理办法

时间:2017-05-22 15:34:27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切实做好师资培养管理工作,使师资队伍培养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有效、合理地使用师资培养专项经费,提高师资队伍的业务水平和学历层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师资培养对象为教学部门的专任教师、兼任教师、实验系列、图书系列和研究系列人员。

第二章 师资培养的原则

第三条  计划性原则 各种形式的师资培养都必须根据学科发展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执行。

第四条  专业对口原则 教师培养一般应专业对口。

第五条  分层次培养、突出重点的原则 对不同职称、不同类别的教师进行分层次培养;在全面提高教师素质的同时,重点加强对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培养。鼓励中青年教师不断提高学历层次。

第六条  有利于重点学科、重点专业、重点实验室和学术梯队建设的原则。

第七条  统筹兼顾原则 师资培养在保证重点学科,扶持新兴学科和新专业的同时,要兼顾一般学科。

第八条  充分发挥人才作用和保证师资队伍稳定的原则。

第九条  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教学、科研业绩突出及发展潜力大、热爱学校、安心本职工作的教师。

第三章 培养类型与学习方式

第十条  培养类型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学位)教育。学习方式分为全脱产、半脱产或在职。

第十一条  学历(学位)教育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在职、委托培养。非学历(学位)教育的主要类型为国内外访问学者、骨干教师进修(提高)班、单科进修、高级研讨班、短期研讨班及参加学术会议等。

第四章 培养计划制订与人员确定

第十二条  教师培养计划的制订和培养人员的确定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教师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所属部门递交个人培训申请。

第十四条  各教学部门根据学科和专业建设的需要,结合本部门师资状况、教师个人申请、教学安排等制订本部门师资培养规划并报教务处师资科。

第十五条  师资科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审查各部门师资培养计划,形成学校师培计划,报分管院领导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教师分层次的培养

第十六条  见习教师的培养

(一)参加教师岗前培训(包含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法规、职业道德等方面)、普通话培训、外语培训、计算机培训。各类培训及考核结果与教师资格认定、转正定级挂钩。

(二)实行导师制 各教学部门应安排富有教学及科研经验的教师作为指导教师。见习教师在导师的指导下,熟悉有关教学环节,参加实验室工作及教研室科研工作,完成至少1年(或一轮)的教学辅助工作后,经试讲考核通过后方可独立承担教学任务。

第十七条  助教的培养

实行导师制以进行教学、科研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教育与培训为主。主要培养形式及要求有:

(一)教学实践 在导师的指导下,按助教岗位职责要求,加强教学实践各环节的培养,过好“教学关”。

(二)提高学历(学位) 本科毕业的青年教师应努力提高学历层次(具体规定见第六章)。

(三)青年教师应根据所从事专业的特点和要求,积极自学并参加社会实践锻炼及业务培训来提高业务素质。

(四)引导青年教师参加科研和实验室工作,要求青年教师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查阅文献资料,拓宽知识面,每学年撰写文献综述,过好“专业关”。

(五)参加外语、计算机、普通话培训,过好“外语关、计算机关、普通话关”。

第十八条  讲师的培养和提高

以增加或扩充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为主,注重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主要培训形式有:

(一)根据需要和计划安排,参加以提高教学水平为内容的骨干教师进修班、短期研讨班、单科进修班等。

(二)根据需要和计划安排,参加以课题研究或提高科研水平为主要内容的国内、外访问学者培训。

(三)报考硕士、博士研究生(具体规定见第六章)。

第十九条  副教授的培养和提高

主要是通过教学、科研工作实践及学术交流,熟悉和掌握本学科发展的前沿信息,进一步提高学术水平。主要培训形式有:

(一)根据需要和计划安排,参加以课程和教学改革、教材建设为内容的短期研讨班等。

(二)根据需要和计划安排,结合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作为国内、外访问学者参加培训,或参加以研究学科前沿领域为内容的高级研讨班。

(三)根据需要和计划安排,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会议、校际间学术交流或选派出国培训。

(四)报考博士研究生(具体规定见第六章)。

(六)指导或参与指导硕士研究生。

第二十条  教授的继续教育和提高

主要通过高水平的科研和教学工作来提高学术水平,其主要方式是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交流讲学及高级访问学者等。

第六章 教师的学历(学位)教育

第二十一条  教师学历(学位)教育指教师结合自己现从事专业并经批准列入师资培养计划而进行的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进修研究生课程、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学习。各教学部门应以促进学科队伍建设、梯队人才培养和实际工作需要为原则,支持青年教师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进修研究生课程、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

第二十二条  我院3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原则上应当取得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培养方式

(一)在职培养

在职培养是指在职申请学位或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取得入学资格后在职攻读学位。属在职培养的教师,所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应不低于60%

(二)脱产培养

脱产培养是指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取得入学资格后,脱产攻读学位。

第二十四条  报考专业范围

教师应根据本单位工作及学科、专业发展需要选择报考专业。为了保证学科发展水平和需要,教师原则上应在本学科专业(一般指二级学科)范围内报考;确属学科发展需要,可报考相近学科专业,但应严格掌握。报考外校的教师,应尽可能选择全国高水平的院校。

第二十五条   申请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政治表现良好,能安心学校本职工作,并有积极进取的敬业精神。

 (二)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和业务能力,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在实际工作中有突出表现,并具有培养前途。学习期间能安排好工作,并保证完成一定量的工作任务。

 (三)教师原则上在校工作一年以上,方可申请报考在职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或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及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

第二十六条   审批原则及程序

(一)原则

1.根据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在保证教学、科研和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分期分批报考。

2.1996年之后本科毕业的,原则上只允许报考统招研究生。

3.我院脱产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取得硕士学位后原则上需回校工作满三年方可攻读博士学位或出国留学,若硕士研究生毕业当年考取博士研究生者,必须办理学校委托培养或在职攻读手续。

(二)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和参加学习的工作计划及学成后的打算,交所在部门。

2.所在部门根据培养计划和本部门的工作需要,提出事实依据及具体意见后报教务处。

3.教务处审核后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4.学校人事处与被批准报考人员签订合同后,办理报名手续。

第二十七条  费用、奖励及管理  按《云南中医学院非教学岗位人员培养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习期间待遇  按《云南中医学院非教学岗位人员培养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执行。

第二十九条  相关协议、服务年限及违约责任  按《云南中医学院非教学岗位人员培养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执行。

第七章 教师的非学历(学位)教育

第三十条  访问学者和骨干教师进修班

(一)选拔条件:符合学科或专业建设的需要,近3年来,完成规定教学任务,无教学事故,各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并达到教育部有关选拔章程要求的,可申请国内外访问学者或参加骨干教师进修班进修。符合第25条有关条件并有科研课题的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教师优先选派。

(二)访问学者和骨干教师进修班进修时间一般在1年以内。所需费用由学校全额支付;国外或校际间交流进修或访问学习费用分担比例按校际协议规定执行。

(三)教师国内访学或参加骨干教师进修班学习结束后,在校服务期限不得少于2年;国外访学结束后,在校服务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三十一条  高级研讨班和短期研讨班

(一)参加高级研讨班进修人员选拔标准:参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参加短期研讨班进修人员选派原则:在保证正常教学秩序条件下,由各教学部门推荐,师资科、教务处审核后报院领导批准。选派人员要求近3年来各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

(二)参加研讨班进修时间一般为半年以内,所需费用由学校负担。

第三十二条  单科进修

(一)根据学科和专业建设需要,教学单位可选派教师进行专门课程的进修学习。教师进修结束后,应能承担该课程的主讲任务。

(二)单科进修时间一般为半年以内,进修费用一般由学校负担。教师单科进修结束后,在校服务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接受上述各类非学历(学位)教育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工资等待遇,津贴按学校进修人员规定发放。

第三十四条  教师参加上述学习结束后,须向所在单位提交个人总结报告,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师资科审查并备案。审查不合格者,计入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等级不高于称职,3年内不得申请或安排各种形式的进修学习。

第八章 外出培养教师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外出培养的教师由学校和教学部门共同管理。国外学习者以学校管理为主,国内学习者以教学单位管理为主。

第三十六条  教师学习期间应认真参加所在学习单位的考核,每学年度考核前须向所在教学单位书面汇报学习情况。

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教师不得擅自脱岗学习,违者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所有教师外出学习离校前和学习结束返校后均须向所在教学单位和师资科书面报告,否则将分别视为擅自离岗和逾期未归,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教师学习结束后,应向所在教学部门、教务处交验结业证或毕业证、学位证书(或按校际间培养协议由对方直接将有关证件寄至师资科),并应向所在单位提交一份学习总结,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阅后交师资科存档。

第三十九条  在外学习的教师应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

第九章 培养经费使用及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提供专项师资培养经费用于教师培养所需的培养费,由师资科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  所有师资培养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或虚报费用,否则将追究有关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教师外出学习可按以下规定报销交通费:国内学习每学期可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国外学习按学校有关规定(或所签协议规定)执行。乘坐交通工具和途中住宿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前期报名、考试费(含异地考试往返路费)等其它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协议支付教师培养经费,对不愿签订协议的教师学校不承担培养义务。

 

第十章 其 它

第四十五条 加强教师的社会实践训练。各教学单位应有计划地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安排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到企事业单位实习、挂职锻炼、参加学校组织的“三下乡”社会实践等;聘请理论水平高、有丰富实际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担任兼职教师,推动产、学、研合作,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所需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脱产进修学习1年以内者,回校2年内原则上不再安排1年及以上的非学历(学位)培养的脱产进修学习;脱产进修学习1年及1年以上者,回校3年内原则上不再安排1年及以上的非学历(学位)培养的脱产进修学习。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