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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群工作

云南中医学院从严从实管理干部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5-12-02 15:14:50 点击数: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严格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选好干部、用好干部、管好干部,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 《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 《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决定》 、 《云南省从严从实管理干部若干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从严从实管理干部。 坚持依法依规, 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杜绝重选拔、轻管理,重使用、轻监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等问题。教育干部懂规矩、守纪律、明底线、知敬畏,做到对党忠诚、个人干净、 敢于担当, 形成管理全面、 标准严格、 环节衔接、措施配套、责任分明的干部管理新常态。
    第三条

从严从实管理的干部包括全校各级各类干部,包括所有科级及以上干部(含享受待遇干部) 、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干部。特别是各单位各部门“一把手”和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第四条

校党委承担学校干部管理的主体责任,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以下简称“二级党组织” )承担本部门本单位干部管理的主体责任。 校党委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对全校干部管理工作负责, 全校各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干部管理工作负责。 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共同承担从严管理干部具体职责,纪委办公室(监察室)承担从严监督干部职责。
    第五条

从严从实选拔任用,坚决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一)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认真贯彻执行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和“三严三实”要求,鲜明地突出忠诚干净担当、不让老实人吃亏、从基层一线培养选拔干部的选人用人导向。坚决贯彻执行省委“七个大力选拔和重用”和“七个坚决调整和不用”要求,即:大力选拔和重用理想信念坚定、心系人民、襟怀坦白的干部;依法办事、 为政清廉、 品行端正的干部; 坚持原则、 认真负责、敢抓敢管的干部;想改革、谋改革、善改革的干部;能力过硬、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扎根基层、埋头苦干、甘于奉献的干部;公道正派、不拉关系、不走门子的干部。坚决调整和不用理想信念动摇、信仰缺失、精神迷茫的干部;不守纪律、不讲规矩、目无法纪的干部;宗旨意识淡漠、作风漂浮、弄虚作假、群众不认可的干部;投机钻营、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干部;能力平庸、为官不为、不敢担当的干部;言行不一、阳奉阴违、做“两面人”的干部;律己不严、道德败坏、以权谋私的干部。
(二)严格落实党委的领导和把关责任。各二级党组织向校党委推荐拟提拔或者重用人选时,必须有书面推荐材料,并对其廉洁自律情况严格把关、作出结论性评价,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要签字确认,防止“带病”干部成为提名人选。个人向组织部门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署名推荐,负责任地写出推荐材料,并如实反映推荐人选的相关情况。党组织或者个人必须对干部提名推荐工作负责, 对提名推荐人选把关不严,导致用人失察失误、干部带病提拔的,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严格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对拟提拔及转任人财物处级岗位的人选, 必须对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抽查核实。核实结果作为评价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是否清正廉洁、是否“带病”的重要依据。领导干部必须对个人有关事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不如实报告或者隐瞒不报的,不得提拔任用,不得转任人财物岗位,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四) 从严开展干部任前考察工作。 干部任前考察工作,应当保证足够时间,采取延伸考察、走访群众、专项调查等办法,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深入了解,坚决杜绝简单的印证式考察。对考察中反映出的问题,要真查细查,对有疑点没有消除、问题没有搞清的,不得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考察干部时,必须严格审核干部档案,仔细核查考察人选的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重要信息,不得放过任何疑点。 发现档案涂改、 材料和信息涉嫌造假的,必须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一律暂缓考察;对故意造假的,一经核实,既要追究造假者的责任,也要追究档案管理者以及授意或者参与篡改、造假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严格考察人选的廉洁自律情况。对拟提拔干部和转任人财物重要岗位人选,必须事先征求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对其廉洁自律情况的意见,对有问题反映应当核查但尚未核查或者正在核查的,不得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对有反映但不构成违纪的,要从严掌握。对干部任前公示期间收到的有关问题反映,要按规定认真调查核实,没有查清之前,不得办理任职手续。对在考察、审计、信访举报、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发现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或者违纪违法线索,纪委办公室(监察室) 、审计处和党委组织部要认真核实、严肃查处。
(六)严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严明组织人事纪律,凡出现带病提拔、突击提拔、违规提拔等问题,对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不仅查处当事人,而且追究责任人。对于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责任人,依法依规立案查处。
(七)严格领导干部“能下”规定。认真执行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和《云南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 》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采取调离岗位、调整职务、降职、免职等方式,及时予以调整。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对因失职失责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坚决按照有关规定严格问责。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即中止任期、免去现职。通过从严从实管理领导干部, 推动形成能者上、 庸者下、 劣者汰的机制。
    第六条

从严从实加强监管,坚决防止管理不严、监督不力。
(一)严格执行谈心谈话制度。校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每年与班子成员及各部门各单位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谈话不少于 1 次, 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年与分管联系部门处级干部谈话不少于 1 次; 组织部要与校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及党政班子成员一起与处级干部谈心谈话, 并根据实际情况与部分处科级干部谈话,重点与新提拔任用的、领导班子不团结的、有问题反映的、被问责处理的、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的干部谈心谈话; 各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每年与本部门本单位党政班子成员及各科室负责人谈话不少于 1 次,各部门各单位班子成员每年与分管联系科室所有干部谈话不少于 1 次。通过谈心谈话,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议,指出问题,提醒帮助干部。每次谈心谈话均要有记录。各二级党组织于每学期末将谈心谈话情况汇总反馈至组织部。
(二)严格开展定期分析研判工作。由校党委组织部牵头,校党政办、纪委办公室(监察室) 、人事处配合,对学校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运行情况和领导干部履职情况, 每年开展不少于 1 次分析研判, 综合运用随机调研、 谈心谈话、个别访谈、民意调查、中期自查、工作推进、年度考核等结果,深入分析班子、分析队伍、分析干部,及时掌握领导班子和干部个人情况,形成分析研判报告,提出意见建议,并向校党委专题报告,向各部门各单位进行书面反馈,督促推进工作。
(三)严格执行提醒、函询、诫勉谈话制度。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和党委组织部对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在政治纪律、道德品行、廉政勤政、选人用人、为官不为、不敢担当等方面的问题,必须进行提醒、约谈、函询或者诫勉谈话。对经提醒、函询、诫勉谈话仍不改正的,校党委进行调离岗位、调整职务、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四) 从严监管“一把手” 。对全校及各单位各部门党政“一把手”一个任期内至少进行 1 次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和 1 次经济责任审计。 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执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 研究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时要末位表态。 二级学院要通过党政联席会对本院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物资采购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
(五)重要岗位干部的从严监管。对学校分管人、财、物的领导干部和纪委办公室(监察室) 、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计财处、资产处、基建处、科技处等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要重点管理监督。对失职失责、不适宜、不胜任、不称职的,必须及时按干管权限作出调整;对违纪违法的,必须按程序从严查处。对“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裸官”不得在限制的岗位任职。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组通字〔2014〕14 号) ,加强对领导干部出国 (境) 审查审批和出国 (境) 证件的管理,对未按规定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以及未按规定将出国(境)证件交学校相关部门管理的,严格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从严管理干部的工作分工。严格工作职责和安排,各级各类干部均要有相应工作分工,明确工作职责。校党政班子成员由党政负责人组织进行分工, 各部门各单位人员由部门单位党政负责人组织进行分工,同时做好分工与协作。所有干部要按照相应职级和专业技术岗位职能, 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明确岗位职责,服从所在部门基层党组织及行政的安排,服从部门、单位、所在科室和教研室的管理,积极主动承担管理、教学、科研、学生管理、教师培养等工作,圆满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凡因分工不清,责任不明等原因导致工作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及工作拖沓的,首先追究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责任,视情况进行调离岗位、调整职务、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七)从严管理工作纪律。各二级党组织、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干部的工作纪律管理。 严格执行学校考勤管理制度,管理岗干部严格执行坐班制度,专业技术岗干部严格执行教学科研管理相关制度。除因公外出开会、出差、培训、 调研等原因外, 工作时间内管理人员不得私自以调研、开会等为由, 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以无课程安排在家备课等为由无故离开学校休息或办理私事。各级各类干部要自觉服从学校和二级学院(部门)的日常管理,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凡部门单位管理不到位,干部工作纪律涣散,造成不良影响或出现严重问题的,除当事人要接受相应处罚外,部门单位负责人也要承担相应责任。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学校的,需严格按照学校考勤管理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到“时时有事做,事事有时做,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做” 。坚决杜绝纪律松散、工作拖沓、自由散漫、不服从管理现象的发生。
(八) 干部“八小时”外的从严管理。 学校各级干部要自觉遵守“八小时以外”的行为规范,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及各部门各单位通过组织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方式,对干部业余生活情况进行了解,对涉及公款吃喝、参与赌博、涉黄涉毒涉黑和包养情人、与人通奸等违反党纪国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的行为,以及有损学校形象、侵害学校利益行为的干部将严肃查处。
    第七条

从严从实规范约束,坚决防止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廉洁从政相关规定,广大党员要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政准则》 、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物资、设备采购活动,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招生、考试工作,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人事招聘和职称评审,严禁领导干部收受“红包” ,严禁违反党的组织人事纪律。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及相关部门要采取专项整治、专项调查、专项审计等措施,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领导干部执行廉政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廉政规定和准则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问责处理、组织调整或者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从严从实问责处理,坚决防止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给予问责免职:
(一)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 对党不忠诚、 个人不干净、 工作不担当,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因工作失职,致使学校、部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重大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对领导班子成员或者下属疏于管理监督,致使连续或者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或者隐瞒不报,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失职行为的。
    第九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贯彻落实省委和上级党委的决策、决定;必须维护党的团结,绝不允许在党内培植私人势力;必须遵循组织程序,绝不允许擅作主张、我行我素;必须服从组织决定,绝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绝不允许他们违反组织人事及工作纪律,擅权干政、谋取私利。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云南中医学院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